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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立法规范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年11月01日
  11月1日,《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这是一部备受吉林省13万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关注、又与全省2700万人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实现了由以单纯靠行政管理为主向以依靠法律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对我省今后有效管理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持和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1991年、1994年、1999年,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意见,不断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并加强了对清真饮食业的监督、检查。与此同时,省政府还先后投资近百万元,解决了一些清真糕点的生产加工、清真肉食屠宰等热点、难点问题。今年,省政府又拨专款制作了全省统一的清真标志牌,扶持清真糕点生产企业。所有这些,对于促进全省清真饮食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省清真饮食业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种形势下,制定一部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提到了我省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由于没有具体的上位法作为立法依据,《条例》的出台倾注了立法者更多的心血。2004年4月,省人大民侨外委会同省民委组成调研小组,分赴长春、吉林两市进行立法调研;接着,又组成立法考察学习小组,赴外省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先后召开了有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及部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部分民族、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门赴京征求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被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再经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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