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从今年10月1日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几项有关健康的新规定开始正式实施。
新规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食品标签必须真实、明了地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其标示内容不仅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信息,添加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也必须标示具体名称,特殊膳食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
从10月15日起,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产品必须标明,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
多达31项的食品新"国标"中,不仅增加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卫生要求,也增加了对铅、无机砷、镉、汞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指标的限量规定。
专家指出,这些食品新规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切身利益考虑,不仅使消费者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维护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新规一:食品标签新标准强化其真实性
1-1【现场】消费者选购食品不再一头雾水
食品包装袋上一贯注明的"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封口"等字样不见了,代之以明确表述的生产日期,昨日,在沈阳市内一家大型超市,消费者张女士手里拿着一袋巧克力夹心饼干,对记者说:"现在这个食品标签很好,消费者看了一目了然,不仅生产日期不难查找了,就连这个名称也规范了,‘巧克力''和‘夹心饼干''的字号统一了,名称不再模糊了。"
在饮料货架前,一位消费者手里捧着一瓶饮料仔细地看着。"标签写得很全,防腐剂、着色剂也标了具体名称,看了让我们对食品有了更多的了解。"
从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始实施。《通则》要求,如日期标志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标志在他处,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不得以"见外包装"等词语,模糊带过。新标准要求,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新标准强化了食品标签的真实性,要求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内容必须真实,语言、图形必须有科学性,汉字必须规范。产品中添加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也必须标示具体名称,特殊膳食食品(如婴儿食品)也必须标示营养成分。
1-2【解读】食品新标签呈现6大亮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标签对消费者导购的作用很大,从食品标签上标明的食品名称可以区别食品的内涵和质量特征,从配料表或成份表上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从净含量或固形物含量上识别食品的数量及价值,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识别食品的新鲜程度,利用标签的其他内容指导购买。而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食品标签的必要性就在于通过对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及形式的规范,防止欺诈、误导,保证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据介绍,此次修订的食品标签新标准呈现出六大亮点:一,食品名称不能张冠李戴。新标准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通俗名称。二,"鲜"字不能随便叫了。"鲜牛奶"、"鲜橙汁"等易被消费者混淆的概念被禁用或有解释说明地使用。新标准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应使用同一字号。三,贴牌生产产品得标明委托加工企业。新标准规定,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国内生产和包装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都必须标示生产、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而从国外进口、国内分装的大包装成品,应标示其在国内分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并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四,生产日期不可含糊。根据新规定,生产日期必须标示像"生产日期见瓶盖"、"生产日期见盒底"这样的清晰表述。新标准规定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冷冻饮品(如冰棍、冰淇淋)等,必须在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标志在他处,应注明详细的标注位置,不得以见外包装,模糊带过。五,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注。新标准规定,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六,关于营养素作用的说明。新标准提倡企业在食品标签中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新标准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食品和有特殊膳食用途的食品,在标示营养素作用时,做出必要说明。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高钙等字眼可明确出现,生产企业还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相关营养成分知识。
1-3【解析】:食品新标签提高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食品标签新标准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标签的配料表或营养表等说明可以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忌讳挑选食品。
据介绍,我国首个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是1988年制定的,1993年,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另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使我国的食品标签管理全面纳入了标准化的轨道。此次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第二次修订,《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是《特殊营养食品标签》实施后的首次修订。两项标准的名称都有了变化,"预包装"是为了与裸装食品有所区别(裸装食品不在这两项标准的规范之列), "特殊膳食用"则直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法典名称,比"特殊营养"更加贴切。
据了解,新实施的食品标签标准增加了必要的内容,提高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一是合理修订了原标准中不易操作的条文,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标签标示值与检测值的允许偏差、允许在食品标签上作营养声称及标示营养知识。二是充分考虑了修订后的国际标准,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将国际食品法典的指导原则即营养声称指南纳入其中。三是增加了必要的条文。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营养成分含量、营养成分含量比较、营养素作用的标示方法等。
据了解,两项新标准发布前均按有关规定向WTO各成员进行了通报,有关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并提出了评议意见,在修订这两个标准时充分考虑了WTO各成员国的意见。
2新规二:复原乳必须醒目标明
2-1【调查】多数市民对复原乳不了解
昨日,记者走访了沈阳市内几家超市,鲜见标注"复原乳"的产品。
"少数液态奶是由奶粉等生产加工出来的,你知道吗?"对于这一问题,在记者的随机调查中,有70%以上的消费者表示"不知道",只有少数读者是刚刚从媒体的报道中"有所了解"。
省奶业协会秘书长卢戈川向记者介绍,复原乳是指将奶粉经过处理和加水勾兑还原成的液态奶。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常温奶中可以适当使用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纯牛奶大致可分为巴氏杀菌奶和常温奶两种。卢戈川提醒市民,巴氏杀菌奶和常温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加工方式和保质期等方面。巴氏杀菌奶是采用"巴氏杀菌法"(低于85℃)制成的产品,消毒时间较长,巴氏杀菌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牛奶中的营养,在美国等国家通常也称为"鲜奶",但它的保质期较短,需冷藏保存。常温奶是超高温瞬间灭菌,所以营养成分和巴氏奶相比有些差别,但它的保质期长,从几十天到几个月不等。
2-2【解读】新规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通知》强调:生产加工企业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书面报告。凡是未经备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备案手续。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此项新规定,省奶业协会卢戈川秘书长认为,新规定给了消费者一个充分的知情权。而且,这项规定总体来说也是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尤其是奶农的利益。国内曾出现过奶农倒奶的事件,新规定将会增加鲜奶的收购量,对奶农来说是件好事。
卢戈川说,少数企业使用奶粉等生产出的"纯牛奶"、"鲜牛奶",多数消费者并不知情;大量使用进口奶粉,对生产生鲜牛奶的农民也是一种伤害。新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奶业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3【反响】"禁鲜令"引起业内广泛讨论
巴氏杀菌奶是否可以称为"鲜奶",业内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一种观点是坚决反对取消巴氏杀菌奶被称为"鲜牛奶"的做法,这样容易混淆生鲜奶加工的牛奶和奶粉还原的牛奶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真正该还消费者知情权的是,商标该注明牛奶的原料及加工工艺,例如原料是生鲜牛奶还是还原奶、加工的工艺是低温杀菌还是高温灭菌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9月28日,以"让市民放心消费,让奶农不再流泪" 为主题的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奶业专家、学者、乳品加工及农民代表汇聚一堂,就中国乳业的发展前景、明确标识与企业道德、使用生鲜奶和保护奶农利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北京市奶业协会理事长范学珊说,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中国奶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优势主导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不得不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困扰中国奶业发展的因素与积累的矛盾已经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奶业。特别是一些加工企业为降低成本,用复原乳为原料加工液态奶,却不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误导了消费,造成市场混乱。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要求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为中国奶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净化奶业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奶农利益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中国奶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
上海市奶业协会秘书长陈新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出台,是国家层面对奶业进行战略引导的一个重大信号。复原乳的规范问题,关系到我国奶牛产业的生死存亡。从这个意义上讲,《通知》实际上是维护我国奶牛产业安全的重大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受到了广大奶农的热烈欢迎。北京郊区一位奶牛合作社社长在谈起心得时,多次流下了热泪。他说,最近这两年因为市场混乱,有大量的进口奶粉冲击了我们的鲜奶。我们这些奶农怎么活?我们用最好的饲草、饲料换回来的牛奶,现在连一瓶水钱都不值。"倒一斤牛奶,我的心情都很难受。我觉着,那在倒我的血呀!"
在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给所有的会员单位发出的一封名为"规范乳制品标签标示内容"的公开信中也强调:不标注"鲜"字,并不会影响"巴氏杀菌乳"的销售。反而,乱标"鲜"字,易使消费者感到迷惑,造成市场的混乱,影响销售,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因而,使用标准名称是对广大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
3新规三:麦片等31类食品有了新"国标"
3-1【规定】多达31项的食品卫生国家强制标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强制性实施的7项食品新国标,涉及了麦片、植物油料、可可粉固体饮料、藻类制品、奶粉、牛奶、稀奶油等日常销售量甚大的食品。
3-2【解读】31项食品新"国标"中,24项系对以往旧国标的修订提升,新增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卫生要求等,增加了对铅、无机砷、镉、汞和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指标的限量规定。
新"国标"规定:今后售出的茶叶,其"六六六"的残留量不得大于每千克0.2毫克;啤酒中甲醛的含量不得大于每升0.2毫克;奶粉中黄曲霉素M1每千克不得超过0.5微克;奶油蛋糕其奶油黄油的脂肪量不得低于80%;腊肉上柜必须符合无黏液无酸败味等感官要求等。
新的食品国标的推广实施,将使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吻合率由现有的23%提高到55%。
食品新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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